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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,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,并加施专用标识。除害处理方法、标识要求及监管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通知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,不符合规定的,不准出境。
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、包装、铺垫、支撑、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,如木板箱、木条箱、木托盘、木框、木桶、木轴、木楔、垫木、枕木、衬木等。以下除外: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、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,如胶合板、刨花板、纤维板等。薄板旋切芯、锯屑、木丝、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。
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、海关及商务、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工作,提高服务意识,帮助出口企业做好相关工作,避免因木质包装不符合国外要求而造成经济损失。